商标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
“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困境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然而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定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感情伤害。
该案准确认定较高知名度的舞蹈诗剧名称事实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同时综合考量所指定服务与舞蹈诗剧的关联程度、申请人不正当目的等因素,将舞蹈诗剧名称纳入在先权益范畴,保护原创作品权利人应享有的现实或潜在利益。
本案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黄塔膏药”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现状,认定所涉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关系,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商标权边界进行清晰划定,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对类案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行为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客观结果均造成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冲击。打击恶意注册要保持高压态势,多效并举、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心和践行。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些商标抢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隐蔽。本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
 

第48720058号“莱迩”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莱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郝磊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酒店管理,被申请人曾为其员工,明知其在先使用“莱迩”商标,依然在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上抢注相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证据可证明其在先使用“莱迩”字号、商标,主营酒店管理。通过比对申请人提交的“郝磊”相关入职文件等材料,可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员工。在入职接洽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情况必然有所了解,尤其考虑到被申请人还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其他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故可合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前述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莱迩”商标。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莱迩”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在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酒店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等服务上,主观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吴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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