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莱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郝磊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营酒店管理,被申请人曾为其员工,明知其在先使用“莱迩”商标,依然在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养老院等服务上抢注相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证据可证明其在先使用“莱迩”字号、商标,主营酒店管理。通过比对申请人提交的“郝磊”相关入职文件等材料,可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曾为申请人员工。在入职接洽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情况必然有所了解,尤其考虑到被申请人还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其他在先商标相近的商标,故可合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前述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莱迩”商标。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莱迩”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注册在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酒店住宿服务、托儿所服务等服务上,主观难谓正当。综上,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