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该案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
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
该案综合考虑“十万个为什么”这一知名图书品牌的历史渊源、持续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对知名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违反显著性条款给予准确定性,肯定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
 

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姚安娜

  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由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姚思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一的艺名为“姚安娜”,因与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联系备受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关于“姚安娜”一词的合理来源,其还恶意注册姚安娜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YAOANNA”“YAO ANNA”,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一姓名的故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亦是姚安娜代言的产品,易使公众认为与姚安娜密切相关,损害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申请人一、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一的知名度,申请人一企图用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影响侵占其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中,“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艺名、译名、别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利益有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虽然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自然人姓名权的前提,但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

  申请人一系申请人二创始人任正非的小女儿,艺名为“姚安娜”,英文名为“Annabel Yao”。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百家号、搜狐、网易、腾讯及新浪等媒体,对申请人一艺名进行了宣传报道。故“姚安娜”已被广大公众所知晓。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一许可,将其艺名注册在化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与申请人一存在密切关联,从而致使申请人一的姓名权受到损害,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之一是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还在化妆品商品上大量注册了与知名地名、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如“PARISCOCO”“格斐迪奥GEFEIDIAO”“廷巴克图TIMBUKTU”“迪奥蕾拉DIAOELLA”等40余件。被申请人注册囤积商标不具备正当性,其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除“姚安娜”艺名外,被申请人还同时大量抢注与他人知名姓名、知名地名、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囤积商标以期达到非法牟利的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重点规制、严厉打击的目标。本案合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恶意注册申请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二处 王曌伟


始于客户需求,终于客户满意。欧力虎立志每一个项目都要做成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