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德某森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独创的“DEMARSON”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该商标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并未对其独立创作争议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设立了多家公司,共申请注册了600余件商标,远远超出生产经营需要,且不乏抄袭他人品牌之商标,上述主体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声誉,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企业字号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被申请人与其18家关联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设计师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此外,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经营范围还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可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恶意串通囤积、摹仿他人商标或姓名、规避《商标法》相关规定的一贯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该行为也是完善商标恶意注册规制路径和利用信息化预警机制发挥重点监控、严厉打击作用的重要举措。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贾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