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该案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
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
该案综合考虑“十万个为什么”这一知名图书品牌的历史渊源、持续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对知名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违反显著性条款给予准确定性,肯定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
 

第17393381号“佳丽芙Jialifu”商标无效宣告案

  规范代理机构行为,根治恶意抢注商标及囤积行为。


  基本案情

  第17393381号“佳丽芙Jialif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马继辉(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5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09月06日。该商标于2018年08月13日转让至杨冬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S.C.庄臣父子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是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制约下,该代理机构转而以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恶意囤积商标并进行转让牟利。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情解析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中,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马继辉系其唯一股东,马继辉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两千余件,其中,包含“喜运登”、“三菱”、“丽仕”、“保罗约翰顿”、“御佰草”、“美汝莲”、“卡诗娇”、“娇韵尚”、“LG”、“佐米菲”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大量商标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具有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共同故意,争议商标系该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唯一股东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优势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行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为解决商标代理活动中的混乱现象以及严重扰乱商标市场秩序情形的出现,商标法有关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内容应当严格执行。与商标代理机构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予以规制,以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该规定抢注和囤积商标,致使该条款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马继辉系该代理机构股东(持股比例100%),其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两千余件,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并多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显然不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两者具有明显串通合谋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共同故意,该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股东之名义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股东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争议商标转让而改变,被申请人是否善意受让争议商标亦不影响对上述行为的判断,因为,此种“毒树之果”缺乏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由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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