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该案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
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
该案综合考虑“十万个为什么”这一知名图书品牌的历史渊源、持续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对知名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违反显著性条款给予准确定性,肯定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
 

第37486163号“法雷奥”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雷奥

  被异议人:东莞市智可班贸易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37486163号“法雷奥”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知名商标,并通过注册大量关联公司达到注册商标之目的,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法雷奥”指定使用于第21类“茶具(餐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1834号、第4651830号等“法雷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车辆用火花塞”、第21类“香水扩散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伙同多人注册并控制大量关联公司,其唯一法人股东持有商标94件且双方登记住所地一致,各关联公司均持有十几至数百件数量不等的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商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且部分已被异议或驳回。该申请注册大量公司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法雷奥”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侵害他人权益的恶意,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是否基于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是否违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相关立法精神。

  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商标注册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手段上具有同一性,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关联公司数量及控制人员高度交叉重合情况,各受控公司持有商标汇总数量巨大且所涉商品类别庞杂等事实,结合既往商标注册情形,可以认为,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人控制人串通合谋恶意注册,侵占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获取不正当利益之意图明显。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打击侵占公共资源及损害公共利益等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之立法精神不囿于已注册商标撤销流程,而是贯穿于各审查审理环节始终。对于在异议环节发现的商标申请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在无其他具体法律规定予以禁止的情况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规制。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些商标抢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隐蔽。本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之阐述,关联企业因决策机构混同,易使企业行为实际上受控制人主导,导致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这种滥用企业独立人格的行为应予禁止,以全面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六处 徐丙辰


始于客户需求,终于客户满意。欧力虎立志每一个项目都要做成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