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第36699370号“云铜”
“云铜”、牛角图形等系列97件商标分别由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云瑞之祥”)、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美国奥洛海”)、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云铜”)(上述三方公司统称为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申请人,以下简称为“云南铜业集团”)分别对上述“云铜”等系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主张其为1996年经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 “云铜”作为申请人简称,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美国奥洛海、中国云铜均系以云瑞之祥为核心设立的公司,上述三家公司联合囤积注册大量“云铜”等商标,虚假宣传,以牟取非法利益,其系列注册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破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件评析
我局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云铜”已作为申请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在有色金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对此无合理解释。被申请人三方核心股东重合,中国云铜昆明代表处与云瑞之祥地址相同,上述三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云瑞之祥、美国奥洛海以及被申请人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通过申请注册、转让等方式大量持有“云铜”及与云南铜业集团企业标识完全相同的牛角图形等商标,并以此为权利基础对申请人提出多起民事侵权诉讼,同时通过中金通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出报价80亿元人民币的《关于就“云铜”等商标进行合作与服务的报告》。被申请人三方公司大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以合作为名索取高额转让费,同时利用注册商标进行恶意诉讼,中国云铜在其官网发布于2019年和2020年其分别以2.34亿美元和43.7亿美元收购美国奥洛海持有的“云铜”商标进行炒作。上述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通过抢注商标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典型意义
规制恶意注册、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商标确权授权案件审理实践中所涉及的法律条款包括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若系争商标权利人的注册行为超出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构成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则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调整的范围。2019年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四条增设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旨在坚决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行为,打击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该条款中“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以“恶意”为限定,即豁免了对于申请人为防止他人抢注其注册商标基于防御目的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为具有现实预期的未来业务预先适量申请商标的情形。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囤积商标构成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此为第四条所规制的“恶意”。新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中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不不以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限,还包括与该行为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的商标。
“云铜”等系列无效宣告案件中,云瑞之祥、美国奥洛海、中国云铜三方关联公司在全部45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通过申请注册、相互转让等方式大量持有与申请人知名企业名称简称及企业标识相同的“云铜”及牛角图形等商标,并以此为权利基础对申请人提起多个民事侵权诉讼,同时通过第三方向申请人关联公司发出报价数十亿元人民币的“云铜”系列商标转让邀约,发布天价收购“云铜”商标新闻意图炒作。上述大量囤积商标、以此牟利的恶意注册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足可见商标注册的“恶意”且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新商标法第四条在设置方面强调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是否以使用为目的,可作为区分该法律条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依据。值得注意的,两个法律条款设置的根本均源于商标注册人违反诚信义务。当商标权人的注册行为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客观结果均造成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冲击,此时二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竞合。打击恶意注册要保持高压态势,多效并举、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心和践行。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