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该案经审理认定被申请人基于隶属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双方商标相同、服务密切相关的情况下,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予以适度放宽,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严厉打击了恶意注册行为。
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该案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
该案是对恶意注册重大民生工程相关名称,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行为进行有力规制的典型案例。该案彰显了商标注册机关打击恶意注册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名称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
该案综合研判抖音账号的知名度,结合被异议人具有不正当抢注的故意,对新媒体账号名称给予法律保护,规制了网络时代背景下恶意抢注行为,对规范新媒体行业秩序、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成果、助力互联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
该案综合考虑“十万个为什么”这一知名图书品牌的历史渊源、持续使用情况,以及在相关公众中的影响力等因素,对知名图书名称作为商标注册是否违反显著性条款给予准确定性,肯定了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商标权利的稳定性。
该案从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关联关系,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采用不正当手段两个方面结合,作为制止视同商标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的判定规则,该判定规则的明确,可以弥补规则的空白,充分发挥商标法绝对条款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方面的作用。
该案剖析了案件审理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驰名商标持有人再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认定条件,结合个案具体案情适度降低举证责任,既符合商标知名度动态变化实际,也能够激励商标权人始终注意商标经营。
该案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的基础上,一并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共19家关联主体统一收录到重点监控名录中,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囤积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行为的严厉打击。
 

第16647402号“康涅克”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第16647402号“康涅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康涅克”是“COGNAC”的对应音译,“COGNAC”是法国葡萄蒸馏酒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并已在欧盟、法国以及中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依法予以登记并受到保护。争议商标是对法国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COGNAC”的复制,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等条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COGNAC”的对应中文为“干邑”,“康涅克”并非“COGNAC”对应的中文译名,争议商标与“COGNAC”并无直接关系,未侵犯其在先地理标志名称,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涉及国外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保护以及对国外地理标志中文翻译的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法国政府1936年5月1日颁布的法令、2009年9月24日颁布的第2009-1146号法令及我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批准对干邑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可以证明,“COGNAC”在中法两国均作为葡萄蒸馏酒产品的原产地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地理标志。

  争议商标“康涅克”为前述地理标志“COGNAC”的中文音译,两标识整体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申请人地理标志指向的白兰地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地理标志“COGNAC”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指定商品来源于上述产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网店截图、购买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有攀附申请人“干邑”地理标志的主观故意,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或具备相关品质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外文地理标志的保护包括对其中文翻译的保护,外文地理标志的中文翻译并不限于某一固定官方译法,能够使相关公众反映出该地理标志的中文翻译形式均可纳入其保护范围,包括音译。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虽认为中文“干邑”系“COGNAC”对应中文翻译,且在实际使用中申请人亦多将“干邑”与“COGNAC”共同使用,但“康涅克”作为前述地理标志“COGNAC”的常见中文音译,理应纳入保护范围。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是大自然的馈赠和广大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为地理标志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八处  任 航 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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