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天津市万荣化工工业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叁零叁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王某某在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允许私自将申请人名下共计53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之后,被申请人又申请注册了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争议商标,该行为使得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担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显损害申请人作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益的情形下,将该案引证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后,又围绕引证商标的标志申请注册了包括该案争议商标在内的20余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或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该案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该案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等,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该案充分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以及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许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