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
“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困境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然而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定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感情伤害。
该案准确认定较高知名度的舞蹈诗剧名称事实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同时综合考量所指定服务与舞蹈诗剧的关联程度、申请人不正当目的等因素,将舞蹈诗剧名称纳入在先权益范畴,保护原创作品权利人应享有的现实或潜在利益。
本案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黄塔膏药”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现状,认定所涉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关系,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商标权边界进行清晰划定,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对类案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行为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客观结果均造成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冲击。打击恶意注册要保持高压态势,多效并举、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心和践行。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些商标抢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隐蔽。本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
 

第52695434号“铂金优选”商标等8件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某油品公司

       被申请人:某润滑油(无锡)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某国际贸易(苏州)有限公司是某油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亚洲地区润滑油的销售。某油品公司对“PLATINUM及图”(译为“铂金”)商标享有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与图形商标原权利人存在关联关系。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七件“铂金”系列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存在抢注大量他人润滑油品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综合分析考量某油品公司在先波兰商标注册情况,其中国子公司官网产品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号、经营范围及受让图形商标后的商标注册情况,结合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曾与某油品公司就“PLATINUM”产品存在经销关系等证据,可以证明“铂金”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基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作为润滑油行业相关从业者,申请注册多件与其他润滑油品牌及能源公司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时,并未拘泥于单独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而是打通关联案件,整体分析、综合考虑以还原事实真相。在法律适用上贴合立法本意,灵活处理,切实考虑现有全部证据因素,有力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张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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