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
“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困境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然而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定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感情伤害。
该案准确认定较高知名度的舞蹈诗剧名称事实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同时综合考量所指定服务与舞蹈诗剧的关联程度、申请人不正当目的等因素,将舞蹈诗剧名称纳入在先权益范畴,保护原创作品权利人应享有的现实或潜在利益。
本案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黄塔膏药”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现状,认定所涉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关系,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商标权边界进行清晰划定,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对类案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行为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客观结果均造成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冲击。打击恶意注册要保持高压态势,多效并举、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心和践行。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些商标抢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隐蔽。本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
 

第60596619号“白水畈”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咸宁市咸安区高桥白水畈萝卜协会

  被异议人:武汉市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申请大量与其经营行业无关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名称,易误导公众。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未抢注他人商标,其在使用被异议商标时标示了产品产地,不会给公众造成误认。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白水畈”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8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还包括多件与景点、村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白水畈萝卜”已经做为湖北省当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品进行使用。被异议人虽然辩称其销售的商品来自于咸宁市咸安区高桥镇白水村,但是其并非当地种植户,其将当地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不具有合理性。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抢占公共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意图,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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