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
“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困境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然而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定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感情伤害。
该案准确认定较高知名度的舞蹈诗剧名称事实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同时综合考量所指定服务与舞蹈诗剧的关联程度、申请人不正当目的等因素,将舞蹈诗剧名称纳入在先权益范畴,保护原创作品权利人应享有的现实或潜在利益。
本案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黄塔膏药”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现状,认定所涉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关系,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商标权边界进行清晰划定,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对类案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行为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客观结果均造成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冲击。打击恶意注册要保持高压态势,多效并举、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心和践行。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些商标抢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隐蔽。本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
 

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无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争议商标:姚安娜

  第36878950号“姚安娜”商标由被申请人郭某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被姚思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一的艺名为“姚安娜”,因与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联系备受关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没有提交关于“姚安娜”一词的合理来源,其还恶意注册姚安娜的英文名“ANNABEL YAO”及拼音“YAOANNA”“YAO ANNA”,具有复制、摹仿申请人一姓名的故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亦是姚安娜代言的产品,易使公众认为与姚安娜密切相关,损害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申请人一、二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一的知名度,申请人一企图用申请人二及任正非的影响侵占其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案件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中,“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姓名包括本名、艺名、译名、别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规定,姓名权保护的具体利益有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诉争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存在许可等特定联系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虽然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自然人姓名权的前提,但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

  申请人一系申请人二创始人任正非的小女儿,艺名为“姚安娜”,英文名为“Annabel Yao”。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百家号、搜狐、网易、腾讯及新浪等媒体,对申请人一艺名进行了宣传报道。故“姚安娜”已被广大公众所知晓。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一许可,将其艺名注册在化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与申请人一存在密切关联,从而致使申请人一的姓名权受到损害,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之一是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还在化妆品商品上大量注册了与知名地名、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如“PARISCOCO”“格斐迪奥GEFEIDIAO”“廷巴克图TIMBUKTU”“迪奥蕾拉DIAOELLA”等40余件。被申请人注册囤积商标不具备正当性,其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除“姚安娜”艺名外,被申请人还同时大量抢注与他人知名姓名、知名地名、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并囤积商标以期达到非法牟利的不正当手段注册行为,是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重点规制、严厉打击的目标。本案合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恶意注册申请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二处 王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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