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
“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困境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然而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定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感情伤害。
该案准确认定较高知名度的舞蹈诗剧名称事实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同时综合考量所指定服务与舞蹈诗剧的关联程度、申请人不正当目的等因素,将舞蹈诗剧名称纳入在先权益范畴,保护原创作品权利人应享有的现实或潜在利益。
本案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黄塔膏药”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现状,认定所涉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关系,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商标权边界进行清晰划定,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对类案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行为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客观结果均造成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冲击。打击恶意注册要保持高压态势,多效并举、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心和践行。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些商标抢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隐蔽。本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
 

第17393381号“佳丽芙Jialifu”商标无效宣告案

  规范代理机构行为,根治恶意抢注商标及囤积行为。


  基本案情

  第17393381号“佳丽芙Jialif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马继辉(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5年07月0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09月06日。该商标于2018年08月13日转让至杨冬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S.C.庄臣父子公司(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是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制约下,该代理机构转而以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恶意囤积商标并进行转让牟利。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案情解析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中,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马继辉系其唯一股东,马继辉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两千余件,其中,包含“喜运登”、“三菱”、“丽仕”、“保罗约翰顿”、“御佰草”、“美汝莲”、“卡诗娇”、“娇韵尚”、“LG”、“佐米菲”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大量商标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具有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共同故意,争议商标系该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唯一股东之名申请注册,以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所规定的“代理服务”。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优势恶意抢注商标或者囤积商标牟取利益的行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为解决商标代理活动中的混乱现象以及严重扰乱商标市场秩序情形的出现,商标法有关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内容应当严格执行。与商标代理机构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予以规制,以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该规定抢注和囤积商标,致使该条款立法目的无法实现。本案中,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马继辉系该代理机构股东(持股比例100%),其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两千余件,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并多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显然不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两者具有明显串通合谋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共同故意,该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股东之名义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以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股东的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争议商标转让而改变,被申请人是否善意受让争议商标亦不影响对上述行为的判断,因为,此种“毒树之果”缺乏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由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上述行为予以规制。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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