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四条旨在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制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对于抢占公共资源,特别是抢注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体现了商标主管机关对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的坚决维护。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很多像“宝鲁日”一样的乡村网红们,通过记录当地的日常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又通过直播带货的方式促进着乡村经济发展。本案对草原旅游达人的姓名权给予法律保护,体现了商标法在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平衡意义。
“慢飞天使”一词通常是对智力障碍、自闭症或学习困难等困境边缘儿童的友善称谓,本身并不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或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然而该文字如作为商标特别是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则可能对这一特定群体的相关消费者造成感情伤害。
该案准确认定较高知名度的舞蹈诗剧名称事实上具有识别服务来源作用,同时综合考量所指定服务与舞蹈诗剧的关联程度、申请人不正当目的等因素,将舞蹈诗剧名称纳入在先权益范畴,保护原创作品权利人应享有的现实或潜在利益。
本案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黄塔膏药”的历史传承和使用现状,认定所涉商品和服务构成类似关系,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商标权边界进行清晰划定,有力制止市场混淆误认,守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对类案审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当商标权人的注册行为不具备真实使用意图,不当占用了公共资源,客观结果均造成对商标注册秩序的扰乱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冲击。打击恶意注册要保持高压态势,多效并举、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商标注册行为,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初心和践行。
这是一起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保护知名人物姓名权及打击“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姓名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中的一种,他人的姓名包括艺名,本案即涉及对知名艺人“姚安娜”姓名权的保护。
本案涉及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他人名义恶意规避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抢注和囤积商标的问题。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适用进行分析说明;同时指出保护外国地理标志时不应局限于官方译文而忽视音译等其他翻译形式,对维护地理标志市场声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竞争有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些商标抢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隐蔽。本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
 

第37486163号“法雷奥”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雷奥

  被异议人:东莞市智可班贸易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第37486163号“法雷奥”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知名商标,并通过注册大量关联公司达到注册商标之目的,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法雷奥”指定使用于第21类“茶具(餐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1834号、第4651830号等“法雷奥”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车辆用火花塞”、第21类“香水扩散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伙同多人注册并控制大量关联公司,其唯一法人股东持有商标94件且双方登记住所地一致,各关联公司均持有十几至数百件数量不等的商标,其中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知名度的商标、商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且部分已被异议或驳回。该申请注册大量公司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法雷奥”商标文字相同的事实,能够认定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侵害他人权益的恶意,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是否基于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是否违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相关立法精神。

  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商标注册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手段上具有同一性,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关联公司数量及控制人员高度交叉重合情况,各受控公司持有商标汇总数量巨大且所涉商品类别庞杂等事实,结合既往商标注册情形,可以认为,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异议人控制人串通合谋恶意注册,侵占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获取不正当利益之意图明显。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因此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打击侵占公共资源及损害公共利益等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之立法精神不囿于已注册商标撤销流程,而是贯穿于各审查审理环节始终。对于在异议环节发现的商标申请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在无其他具体法律规定予以禁止的情况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规制。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有些商标抢注行为表现形式更为隐蔽。本案中以被异议商标为代表的一系列控制关联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为,本质是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牟取非法利益并规避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之阐述,关联企业因决策机构混同,易使企业行为实际上受控制人主导,导致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这种滥用企业独立人格的行为应予禁止,以全面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信息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六处 徐丙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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