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玉志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东来顺”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出5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东来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东来顺”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同时考虑到“东来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复制、摹仿“东来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陈 思